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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支付服务法 2019》(Payment Services Act 2019)送上“月球” — 关于《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Bill)的一则提示

14/04/2022

请注意:本内容原以英文撰写,我们已尽力进行准确翻译;惟部分技术性法律术语在翻译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或表达上的差异。如中英文版本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本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使用时请审慎判断。

随着上周(2022 年 4 月 4 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Bill,“FSMB”)完成二读,新加坡针对数字支付代币(Digital Payment Tokens,“DPTs”)的监管立场 — 尤其是针对相关服务提供商(目前主要由《支付服务法 2019》(Payment Services Act 2019,“PSA”)规管) — 正迈向更为严格及全面的阶段。尽管 FSMB 的总体目标在于推动覆盖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管框架(而非基于实体或活动类型进行规管),其亦显著加强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从而对 PSA 形成补充。

“我不在新加坡提供服务”将不再构成抗辩

若 FSMB 生效,“我并未在新加坡提供相关服务”的说法将不再足以规避监管。在 FSMB 下:

  • 任何在新加坡设有营业地点的个人或合伙,如在新加坡境外从事提供任何数字代币(“DT”)服务(包括涉及 DPT 的服务),均须持有有效牌照
  • 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其业务在新加坡或境外开展,亦不得在未持有有效牌照的情况下从事任何 DT 服务业务

此做法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立场一致,即要求个人在其营业地点所在司法管辖区取得牌照,而公司则应在其注册成立地取得牌照(不论其实际经营地点)。

此外,即使 DT 服务仅为另一项不受监管或获豁免业务的附属或附带服务,FSMB 仍将其视为独立业务予以规管。

DT 服务的监管范围将显著扩大

根据 FSMB,以下涉及 DT 的服务将受到规管:

  • 买卖 DT(即以法定货币或其他 DT 交换买入或卖出 DT)
  • 促成 DT 的交换
  • 接收 DT(无论以本人或代理身份),以进行或安排其转移
  • 诱使或尝试诱使他人订立买卖 DT 的协议
  • 在对 DT 具有控制权的情况下提供保管服务
  • 在对 DT 具有控制权的情况下为客户执行相关指示
  • 在对 DT 工具(DT instrument)相关 DT 具有控制权的情况下提供保管服务
  • 在对 DT 工具具有控制权的情况下执行相关指示;以及
  • 就 DT 的要约或出售提供建议,或发布相关研究分析或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范围较现行 PSA 以及即将生效的《支付服务(修订)法 2021》(Payment Services (Amendment) Act 2021)更为广泛,特别是将“提供建议”纳入监管范围。

谁可能受影响?

  • 去中心化应用(DApp)及 DeFi 平台:若相关应用涉及 DT 与法币或其他 DT 的交换,且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控制(例如开发者或运营方可修改功能或收取费用),相关控制方可能被纳入监管
  • 托管及托管(escrow)服务提供商:如提供钱包托管或资产保管服务
  • DT 相关基金管理人:如直接参与 DT 买卖或提供相关建议的基金结构
  • DT 相关金融顾问服务提供者:如提供线上投资建议、讲座或研究报告等。

上述仅为示例,并非穷尽列举。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尽职调查义务:禁止令(Prohibition Orders)

FSMB 赋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权力,对其认为不适格的人士发出禁止令。

无论企业是否持牌或获豁免,均不得雇用或与受禁止令约束的人士合作,亦不得委托其从事被禁止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DT 业务在聘用或外包服务提供商前,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包括查阅 MAS 网站的“enforcement actions”页面。

结语

企业应及早评估 FSMB 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包括申请相关牌照或调整业务结构。就与服务提供商相关的安排(包括服务协议条款),亦应审慎审查其合规性。

如需进一步信息或法律意见,请联系永稳法律事务所主任黄伟权律师。

注:该媒体报道及首次发布发生于本团队任职于前一家律所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