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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律师公会发布关于在新加坡法下签署契据的指引

12/08/2025

请注意:本内容原以英文撰写,我们已尽力进行准确翻译;惟部分技术性法律术语在翻译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或表达上的差异。如中英文版本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本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使用时请审慎判断。

新加坡律师公会今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在新加坡法下签署契据的指引说明,进一步就该议题的最新发展提供了亟需的澄清。

在新加坡,某些文件必须以契据形式签署,通常可大致归为三(3)类:(1) 法律明文规定须以该形式签署;(2) 因缺乏对价而导致普通合同的关键要素缺失;以及 (3) 普通法原则或司法判例要求该文件必须以契据形式签署。

该指引阐明了在新加坡法下签署契据的关键要求及相关立场。

关键要求: 契据的有效签署须满足以下条件:

  • 各方须有意以契据形式签署(即明确作为契据执行);
  • 须为书面形式;
  • 须经签署;
  • 须加盖印章 – 或至少存在构成加盖印章的行为 – 最常见的体现为粘贴红色素面封蜡贴(red plain wafer sticker);以及
  • 须完成交付(delivery)。此处并非指文件的实际交付,而是法律上的概念,即一方表明其有意立即且无条件受相关条款约束。

个人签署 通常要求签名须由见证人见证。作为最佳实践,见证人不应为家庭成员,以降低日后对签署真实性提出质疑的风险。虽然并无严格要求见证人必须与签署人同时签名(关键在于见证人确实目睹了签署行为),但审慎做法是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见证签署,以避免对见证是否发生产生疑问。

新加坡公司签署 可依据其章程文件,通过加盖公司公章的方式完成。无论公司是否设有公章,亦可依据《1967 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 41B(1) 条进行签署,该条允许以下方式:

  • 由一名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签署;
  • 由至少两(2)名董事签署;或
  • 由一名董事在见证人面前签署,并由见证人对其签名作出见证。

外国公司签署 须依其注册成立地法律进行。尽管如此,外国公司(以及新加坡公司)亦可通过契据授权任何人士作为其代理人或受托人(attorney),代表其签署契据。

律师见证 通常并非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某些合同,例如按揭,则可能要求),不过某些对手方(尤其是银行)可能会提出此类要求。

电子签名 在多数情况下可构成有效签署(惟某些文件除外,例如遗嘱、信托声明及授权书)。不过,如新加坡公司拟依赖上文所述第 41B(1) 条,为避免争议,电子签名的使用宜限于前两种签署方式。

提前签署(即英国的 Mercury Case)前尚未在新加坡的已报告判例中得到审理。在新加坡法律或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相关立场之前,应审慎考虑是否采用该(相对繁琐的)Mercury 做法 – 即要求在签署时,契据的完整最终版本与已签署的签名页须构成同一份实体或电子文件。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请联系事务所主任黄伟权律师*。请勿因签署问题而为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 披露:事务所主任黄伟权律师为新加坡律师公会公司业务委员会(Corporate Practice Committee)成员之一,并在本所罗宇彤律师的支持下参与了该指引的编写。